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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康萊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康萊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2年11月30日
2萬9,20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