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黃蔡秀燕(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黃橋寶(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黃怡芬(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黃玫芬(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代 理 人 黃翠芬(即黃重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