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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益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電阻股份有限公司 黃詠震
永豐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2年11月30日
24,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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