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爾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啓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