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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菁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菁 
代  理  人  黃宇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任泰開發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10月3日
340,725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