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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王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735號
發行公司: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