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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莊素蓮即劉源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發行公司: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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