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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001
文立有限公司、黃秀枝、陳秋月、林宗科
彰化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68年4月30日
68年7月17日
150,000元
002
文立有限公司、黃秀枝、陳秋月、林宗科
彰化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68年6月16日
68年7月16日
300,000元
發票地:臺北市○○○路○段○○○號九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