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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湘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湘霖有限公司
潘明煌
聯邦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2年12月31日
790,829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