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吳蕙如(即吳思温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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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ND0000000-0~84ND0000000-0 | | |
| | 86ND0000000-0~86ND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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