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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金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斐瑟有限公司 鄧泰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3年2月25日
115,973元
JC0000000
002
對應有限公司 張馨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3年2月25日
307,755元
J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