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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陳恒學 
訴訟代理人  翁基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天然米食企業有限公司
陳泓諭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2年12月20日
27萬3,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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