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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彤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麥寬成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1年11月7日
12,472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