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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代  理  人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申報權利期滿日
(民國)
001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9月12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2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0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3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1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4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2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5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1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4個月
113年5月2日
006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2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5個月
11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