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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林鴻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遊拹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政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2年5月15日
3萬6,500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