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林鴻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