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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百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鴻 
代  理  人  黃惠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百鴻營造有限公司 王志鴻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2年7月1日
656,726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