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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丁聰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東台北分行
113年2月5日
38,9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