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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海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鳴 
訴訟代理人  張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渝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富萱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12月31日
44,888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