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伊斯帕
            尼亞西語文化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王迪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5月1日
7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