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伊斯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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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迪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