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青島新核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銘
代 理 人 越方如律師
相 對 人 仟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科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7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在大陸地區有承攬合同糾紛,經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及生效,為此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2民初516號判決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之登記公司所在地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性質為非訟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應由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4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