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蔡秀蓮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因114年度事聲字第7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