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廖金龍(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州文山郡石碇庄小格頭字竹坑十九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
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