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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萬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苡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9,022元(即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320萬3,040元,第2項仲裁費用金額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說明第2項記載之「9萬5,982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程序用3,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