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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源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訂有明文。復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