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更約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