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64號
原 告 李正偉
龍潭汽車保養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袁子謙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5年8月24日前,依本院檢附之附件辯論意旨狀格式,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