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45,949,901元,及其中96,000,000元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49,949,901元自本書狀繕本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487,475元,及其中24,000,000元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2,487,475元自本書狀繕本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1,892,485元,及其中14,400,000元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7,492,485元自本書狀繕本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0,360,822元,及其中11,200,000元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9,160,822元自本書狀狀繕本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⒌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8,829,158元,及其中8,000,000元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0,829,158元自本書狀繕本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⒍被告應給付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3,063,327元,及其中6,400,000元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6,663,327元自本書狀繕本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⒎上開第1至6項聲明之各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