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00號
114年度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周志潔律師
葉子寧律師
方文萱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