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軒
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璿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