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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盛  
相  對  人  飾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相  對  人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8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58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