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邵佩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114年度勞全字第52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