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許庭瑋
相 對 人 全景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映慧
代 理 人 郭國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06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雙語業務,自受訓期結束後之114年1月1日起,聲請人之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8,000元。詎相對人於同年8月31日以:聲請人入職時提供之碩士學位證明文件,經查並非真實畢業證書,且聲請人公開表示欲傷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對其人身安全構成重大疑慮等不實情由,違法解僱聲請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聲請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聲明:㈠相對人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0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調解事件)終結確定之日止,繼續僱用聲請人為雙語業務之職位。㈡相對人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本案調解事件終結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58,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辯以:聲請人到職時,聲稱自己係美國南加州大學古爾德法學院法學碩士,相對人明確要求聲請人提供畢業證書,但聲請人卻繳交學分證明(Certificate),冒稱係畢業證書,導致相對人向教育部報備時,遭教育部駁回指摘。又相對人於114年8月28日會議中,要求聲請人配合績效改善計畫(PIP)時,聲請人拍桌怒罵主管:「你很幼稚」、「無理取鬧」,並情緒失控,突然起身離開會議室,大喊:「你再不進來,我真的會打Alice」等語,故相對人於114年8月31日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確有理由。再者,聲請人離職後,相對人始發現聲請人積壓Line訊息超過999則、電子郵件超過2,323封未為回覆,其確不能勝任工作,爰於114年10月28日再追加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聲請人聲請繼續僱用之處分,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指繼續僱用勞工可能造成不可期待雇主接受之經濟上負擔、企業存續之危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勞工如有重大違紀行為、背信或競業行為、偽造文書或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時,因勞雇雙方之信賴基礎已經破壞殆盡,且勞工有干擾企業營運之高度風險,應認雇主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又勞工就上述其本案訴訟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等要件,均應釋明之,此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0條第2項規定亦明。
四、聲請人已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現於本案調解事件行勞動調解程序。查聲請人到職時,相對人之人資人員「Judy Wu」曾於113年6月25日寄發電子郵件,要求聲請人提出「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聲請人於同年6月18日回復之電子郵件附檔中,夾帶「許庭瑋_畢業證書.pdf」之附檔,然該檔案之內容實為美國南加州大學古爾德法學院所核發之商事法律學程證書(Graduate Certificate in Business Law),並非法學碩士之學位證書,此有兩造間電子郵件紀錄為證(見勞全卷第77-79頁),且比對聲請人提出之上開2項證書影本,亦可明瞭(見勞全卷第39-41頁),則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以學程證書(Certificate)冒稱畢業證書一情,並非無憑。聲請人雖辯稱:當初是因為學校將畢業證書寄丟,故我告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後,始先繳交學程證書(Certificate)作為替代云云,然此與其上述電子郵件之來往過程不符,不足採信。又查,相對人於114年8月28日會議中,要求聲請人配合績效改善計畫(PIP)時,聲請人拍桌怒罵主管:「你很幼稚」、「無理取鬧」,並情緒失控,突然起身離開會議室,大喊:「你再不進來,我真的會打Alice(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等語,有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在場員工羅郡婕、吳昀曉簽署之會議記錄在卷足憑(見勞全卷第69頁),並非全然無據,聲請人雖陳稱可提出當日錄音證明並無其事等語(見勞全卷第96頁),然迄今並未提出。是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有上述混充文書、暴言等情事,已提出相應事證以為釋明,而聲請人則未依法釋明相對人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事實,其聲請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