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盛家峻
相 對 人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3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號)所載調解方案(一)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8,827元,並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群組對話紀錄及數位帳戶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