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未依民國114年3月13日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之相關釋明(例如補正上開調解內容指定匯入帳戶即原薪資帳戶之相關證據【需附存摺封面及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影本,內頁需連續不中斷;或由原薪資帳戶所屬銀行用印製發之帳戶交易明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