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一郎
相 對 人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其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