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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沙紹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美精創新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因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