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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沙紹允
相  對  人  阿美精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8334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經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而相對人確尚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之事實,亦經本院電詢相對人確認無誤,此有本院114年12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