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譚振東
相 對 人 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游盛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3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000元,並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中國信託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譚振東)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部分,惟相對人迄今未履行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