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綺妮間請求勞執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114年度勞執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