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抗 告 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勖群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