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恪崙
吳瑞琦
侯名杰
顏妤如
楊曉彤
林采潁
葉璟霖
謝祥聖
陳建嘉
何逸敏
蕭國凱
卓帛霖
相 對 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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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采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 葉璟霖 住○○市○○區○○○街00號 謝祥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陳建嘉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何逸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
| 林采潁 住○○市○○區○○○街00號 葉璟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謝祥聖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陳建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何逸敏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