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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蘇姿伃  
相  對  人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三、調解方案(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並於114年4月25日以前,將下列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姓名:蘇姿伃…114年1、2月份工資33,593…總計…33,593…四、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詳如調解方案。」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33,59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網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勞保、健保費用合計537元(計算式:34,130元-33,593元=537元),非兩造於勞資爭議調解中調解成立之結果,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