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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洪嘉鄉  
被      告  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秉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皇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