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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偷點心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民事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