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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陳新夏  

訴訟代理人  劉展朋  
被      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訴訟代理人  陳哲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