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阮子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歐必士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