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李得福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莊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