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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李得福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莊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