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主張本件請求係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之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先行調解程序。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依本院裁定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欠1,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