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58號
原 告 石晏碩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5萬5000元暨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元(計算式:3580×2/3=238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193元(計算式:3580元-2397元=119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