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原審判決主文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萬3,321元及民國114年4月30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萬3,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